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挂靠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被挂靠人)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在此种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发包人要求赔偿合同无效所导致的损失,应当向谁主张,由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现行立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争论较大,各地法院对此的认识和做法也不尽相同。一种观点认为,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区分合同相对人是否对挂靠事实明知而适用不同的责任类型。如果合同相对人对于挂靠事实不明知,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合同相对人对于挂靠事实明知,首先由挂靠人承担责任,被挂靠人承担补充责任。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中作出了明确规定。该解释第4条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挂靠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