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律师法律顾问建筑律师庭审发问的选择与应变

起诉反诉 | 2023-10-25 | 0

庭审发问的选择与应变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对当庭出示的物证以及宣读的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文书,“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民事诉讼法规定,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及其律师“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发问作为法庭审理中“对质”的一种特殊质证方法,一向被视为释疑解惑、厘清是非谬误最锐利的诉讼武器——发问人就质证中模糊不清的事实和情节,通过对证人、被害人、鉴定人乃至诉讼相对人进行“面对面”的发问,发现、揭示其中的“矛盾”与“错误”,还原争讼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使有利于诉讼主张的事实情节“脱颖而出”,并迅速为受诉法院所认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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