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审理
审理前的准备工作结束后,便进人开庭审理阶段。开庭审理实行言词审理主义,即法院在争讼双方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查认定案件事实,并依法作出裁判或主持调解。开庭审理的程序依次是:庭审准备、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和宣告判决。
受诉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后,在正式审理前还应做好两项工作:一是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在外地的,应留有必要的路途时间;二是公开开庭审理的,至迟在开庭审理3日前将案件的案由、当事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予以公告。
宣布开庭由审判长进行。书记员首先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是否到庭,并将结果报告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同时向全体诉讼参与人和旁听群众宣布法庭纪律。然后,由审判长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宣布案由,依原告、被告、第三人顺序核对当事人基本情况,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最后,审查诉讼代理人的代理资格和代理权限。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时,法官仅审查其代理权限。
法庭调查是开庭审理的核心,其中心任务是听取争讼双方当事人对案情的陈述,听取证人证言,主持各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的质证,宣读勘验笔录和鉴定结论,全面审查核实各种诉讼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按照控辩式庭审方式,作为独立的居间裁判者,法官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中立的主持人,既不能随意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不能越俎代庖、包揽诉讼。法庭调查的顺序是:
(1)原告当庭起诉或宣读起诉状,被告当庭答辩或宣读答辩状;
(2)证人作证;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材料(按原告、被告、第三人顺序进行,原告有权增加、放弃诉讼请求,被告有权承认、反驳诉讼请求和提出反诉,第三人可以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4)宣读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出鉴定人宣读,鉴定人未到庭时由合以庭成员宣读经法庭许可,原被告双方可以向鉴定人发同,也可对鉴定结论发表质证意见,还可以串请重新鉴定);
(5)宣读勘验笔录(经法庭许可,争讼双方可以对售验人发间,也码以申请重新期验)。
法庭辩论是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向法别机出的结论性意见。法庭辩论包括主体之辩、客体之辩、内容之辩,证据之解程序之翔,法律适用之辩等,其顺序是先原告后被告再第三人,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自己的代理观点和代理意见,论证自己的诉讼主张,反驳被告的借误主张和不实之词);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发言进行反驳和辩解,被告提出反诉的还须论证反诉主张成立);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自己的独立请求,并论证请求的正确性,反驳原告、被告在辩论中的错误论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依附于其中方当第人,应根据所依的的-当事人的发育喜,路论分容,进行必要的补充或发表独立的意见);
(4)相互辩论(首轮辩论的继续,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依次进行);
(5)最后陈述(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顺序依次征询原告、被告、第三人最后总结性意见)。
合议庭评议是受诉法院对于经过审理的案件,由合议庭组成人员集体进行讨论,并决定案件处理结果。法庭辩论终结,案件难以调解的,合议庭应及时进行评议。合议庭评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合议庭成员具有同等的权利义务,评议时的不同意见应记入笔录。案件的评议判决—般有两种形式,一是普通案件经合议庭评议后作出;二是对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由合议庭视情况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宣告判决是法院向争讼双方当事人发布案件的审理结果。无论是公开审理的案件,还是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都必须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在10日内向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完毕即送达判决书。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开庭审理由书记员制作开庭审理笔录,如实记载开庭审理的全过程,如诉讼参与人、开庭时间、地点、审理经过和结果,作为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判决的依据。按照诉讼法律规定,开庭审理笔录应当庭宣读,法院也可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在5日内阅读。审理笔录中记载本人的陈述有遗漏或差错时,原被告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权申请法庭补充、更正。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再加上书记员速记水平参差不齐,审理记录里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遗漏和错误在所难免。争讼当事人应仔细阅读开庭审理笔录,对其中的遗漏和差错应当庭提出补充、修正意见。即使有关人员不同意补正,也应请求将对笔录进行补正的意见记录在卷,为不服一审裁判向二审法院上诉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