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律师装饰装修水利电力建设工程纠纷起诉反诉简易程序

起诉反诉 | 2023-10-19 | 0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受诉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简易程序独立于第一审普通程序,但并非一种完整的诉讼程序。所谓事实清楚,是指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法院调查搜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如果争讼双方争议的案件事实较复杂,就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而应适用普通程序。所谓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即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受者,关系明确,不需要通过其他事实认定,争讼双方对此也无异议。所谓争议不大,是争讼双方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议无原则分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以下三种案件不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一是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二是已经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但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情况是否发生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三是发回重审和按照宙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有以下六大特点:

(1)起诉方式简便。对简单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不附加任何条件和限制。法院将起诉的内容记人笔录,并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告知被告。

(2)受理程序简便。争讼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其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其派出法庭既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择日期审理。

(3)传唤当事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简便。审理简单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法院用口头或其他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不受普通程序关于开庭审理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规定的限制。

(4)实行独任制。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书记员担任记录,但审判员不得自审自记。

(5)审理程序简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可以随到随审,不一定非要经过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公开审理的,不受3天前通知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限制,也可不送达开庭传票或出庭通知书。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没有严格的界限,也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先后顺序的限制,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可以相互交叉进行。

(6)审结期限较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简易程序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首先适用特别规定。没有规定的,应适用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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