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中某公司与玉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上诉二审 | 2023-06-25 | 0

案件名称:中某公司与玉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一审: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8民初1308号;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14489号

裁判观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或者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但依法经过招标投标程序并进行了备案,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是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实际也未依法进行招投标,当事人将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备案,备案的合同与实际履行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备案的中标合同与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可以参照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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