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陕西省高级法院二审上诉铜川市印台区 xx 楼 xxx 沟煤矿与陕西龙某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上诉二审 | 2023-06-22 | 0

案件名称:彭爱某,铜川市印台区 xx 楼 xxx 沟煤矿与陕西龙某矿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一审: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2民初21号;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陕民终742号

裁判观点:案涉纠纷并非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xxx 沟煤矿的《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为:煤矿的技术改造(属资源整合煤矿,技改期间不得生产、经营),彭爱某、龙某公司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煤矿开采经营资质。当事人虽获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手续,但没有法律规定的施工资质, xxx 沟煤矿以承包的方式将煤矿交由彭爱某进行开采经营,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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