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其村委会与中建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一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吉民初9号;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367号
裁判观点: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中建某局作为承包人对案沙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中建某局于2017年3月提起本案诉讼,并且是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确认了应付工程价款的数额,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是在本案中被确认为无效,依照《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41条的规定,中建某局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未超期限,对其该项主张予以支持。案涉工程中有部分房屋已经出售、回迁给"村民",且已交付使用,故中建某局对该部分房屋不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案涉工程的土地权利、开发建设手续等皆办理在某村委会名下,而且某村委会对某合公司与中建某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建某局承建案涉工程为明知,某村委会也是案涉工程的受益人,故某村委会应配合中建某局,确保中建某局能够实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某村委会不能以土地权利、开发建设手续在其名下为由排除对案涉工程的拍卖、折价等。
案件名称:其村委会与中建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审理法院:一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吉民初9号;二审:最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