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最高法院某唐公司与中铁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上诉二审 | 2023-06-18 | 0

案件名称:某唐公司与中铁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一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黔民初80号;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245号

裁判观点:关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供权的起算时间问题。根据《最高院施工合同可法解释(一)》第41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信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的规定,中铁某局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点为"应付款之日"。本案中,某唐公司及中铁某局因工程款数教问题发生纠纷,导致工程款至今未进行结算。案件审埋过程中,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对工程价款进行了鉴定,某唐公司及中铁某局应付款仍赛经人民法院司沃裁判确认,中铁某局通过诉讼方式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未超过法定期限。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根据《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40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蒸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会、损言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中钦某局享有建设工程价

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范围,故一审法院未予支持中某公司主张对案涉工程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并无不当。中某公司主张对案涉工程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该项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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