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房地产律师某信公司与某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施工合同 | 2023-06-15 | 0

案件名称:某信公司与某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一审: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9)鲁0406民初2054号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某政公司与某信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从内容上看实质是对案涉工程权利义务的约定,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该项目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38条、第40条的规定,故,某政公司与某信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某政公司未取得项目具备施工条件的手续,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某信公司没有建筑施工资质,在明知项目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案涉工程承包给某海公司,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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