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公司、某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
审理法院:一审: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人民法院(2018)黔2727民初1230号;二审: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27民终1154号;再审: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27民再65号
裁判观点:由于联合体协议明确某成公司和某源公司负责项目具体业务指导和实施管理,虽然某工程公司与某成公司签订了《工程协议》,但该《工程协议》仅仅是联合体协议中对某成公司职责的进一步明确,协议双方之间并非承包与发包之间的关系。同时根据联合体协议第3条"联合体将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故联合体成员应该按照联合体协议的约定对案涉的工程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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