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茂钢结构有限公司管理人与青海安飞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上诉

上诉二审 | 2023-06-09 | 0

浙江金茂钢结构有限公司管理人与青海安飞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

(2018)最高法民申4028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金茂钢结构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金茂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海安飞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飞公司)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安飞公司作为甲方与原浙江金茂钢结构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青海安飞 LED 项目1#、2#、3#、4#钢结构厂房工程;承包方式为施工总承包;合同工期为开工日期暂定2013年9月13日,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竣工日期为2013年12月18日前,并交付使用;合同价款为

3950万元。合同签订后,乙方进行施工,并于2015年10月完工。2015年12月4日,双方签订一份《青海安飞 LED 项目1#、2#、3#、4#钢结构厂房工程决算协议》,约定:(1)总合同价为3950万元,因土建基础部分质量问题扣除90万元,总决算价为3860万元,截至2015年12月2日已付工程款2730万元,代扣88万元、增补款8万元,实际尾款为1050万元。(2)余款在2016年1月5日前,乙方提供全额工程款发票后支付1000万元;尾款50万元于乙方协助甲方提供办理房产证所需的全部施工资料后支付。(3)本协议签订后,地面下沉、结构安全等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屋面、墙面、地坪的日常修缮、保养由甲方负责;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原合同执行。

【案件争点】

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规定。

【裁判要旨】

关于案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城乡规划法》第38条第2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该法第

40条第1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没有依法获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属于干扰到国家对建设工程的调控和监管,直接影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一审、二审查明的事实,金茂公司与安飞公司自2013年8月签订案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至本案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金茂公司与安飞公司签订的案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违反了上述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一审、二审法院认定案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相关推荐相关推荐

浙江金茂钢结构有限公司管理人与青海安飞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上诉

浙江金茂钢结构有限公司管理人与青海安飞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上诉

浙江金茂钢结构有限公司管理人与青海安飞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8)...

上诉二审 2024-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