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经济贸易开发总公司与南通大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上诉

上诉二审 | 2023-06-09 | 0

如皋市经济贸易开发总公司与南通大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7)苏民申4359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如皋市经济贸易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通大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辰安装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辰建设集团)

【基本案情】

2010年,大辰建设集团(乙方)与经贸公司(甲方)签订委托代建合同,由甲方将城北、新王庄农民集中居住安置房小区内的土建、水电安装工程以及绿化、区间道路、路灯等内容委托乙方代建。

大辰建设集团承接工程后,又将其中的水电、通风、消防安装工程发包给大辰安装公司,大辰建设集团作为甲方与大辰安装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一份工程项目承包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甲方与工程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由乙方负责水电、通风、消防工程施工及管理。工程的名称:如皋开发区新王庄1#、2#、3#、4#、5#、6#楼及地下车库,如皋开发区城北安置1#-12#楼,如皋开发区绿源安置9#、10#、11#、

12#楼,如皋开发区绿源安置1#、2#、3#楼及地下车库,如皋开发区如意花苑安置

101#、102#楼及B01地下车库。工程内容为以上工程图纸内容内全部水电、通风、消防安装工程。2011年年底,如皋开发区新王庄1#、2#、3#、4#、5#、6#楼及地下车库,如皋开发区城北安置1#-12#楼,经竣工验收合格。

2013年11月4日,大辰建设集团与经贸公司签订工程结算审定单一份,新王庄农民集中居住安置房1#-6#楼安装工程审定数为6,836,110.52元,核减数为

742,885.48元。备注:施工用水电费未扣除,未计代建费用。2014年12月10日,大辰建设集团与经贸公司签订城北农民集中居住安置房的工程结算审定单一份,城北安置1#-12#楼的安装审定价为1,317,785元,核减数为573,757.22元。

2015年4月10日,大辰安装公司与大辰建设集团就新王庄及城北农民集中安置房进行结算,并签订结算明细一份:(1)城农民集中安置房1#-12#楼及1#、2#楼底下车库安装工程。该工程安装部分最终审定价为1,317,785元,扣除大辰建设集团公司代扣代缴的税款68,393.04元(1,317,785x5.19%),大辰建设集团应付大辰安装公司工程款1,249,391.96元。(2)新王庄农民集中安置1#-6#楼及地下车库安装工程。该工程安装部分最终审定价为6,836,110.52元,扣除大辰建设集团代扣代缴的税款354,794.14元(6,836,110.52x5.19%),大辰建设集团公司应付大辰安装公司工程款为6,481,316.38元。截至2015年4月10日,大辰建设集团应付给大辰安装公司上述两处工程应付工程款本金为7,730,708.34元。

原审另查,案涉城北、新王庄农民集中安置房发包方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办理报建手续。

【案件争点】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分包的合同的效力。【裁判要旨】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经贸公司将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办理报建手续的新王庄、城北安置房工程发包给大辰建设集团施工,直至本案一审结束,经贸公司仍未取得涉案工程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大辰建设集团又将依据该无效合同取得的建设工程的部分施工内容分包给大辰安装公司,大辰建设集团与大辰安装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来源于前述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且该分包合同所属工程系无土地使用权证、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办理报建手续的"三无工程",一审、二审判决认定该分包合同无效,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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