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永邦重工有限公司与苏州华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5)苏民终字第0046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泰州永邦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邦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华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居公司)
【基本案情】
2013年1月10日,永邦公司与华居公司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由华居公司承建永邦公司一期项目2#厂房工程,包括厂房土建、安装、装饰装修、给排水等,合同固定总价1880万元,开工日期2013年1月10日,竣工日期2013年6月20日。2013年1月10日工程开工,2013年5月14日华居公司停止施工,并致函永邦公司,认为该项目工程款未到位,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未能办理齐全,导致施工原材料无法采购,无法进行正常施工。永邦公司致函要求华居公司复工未果,又于2013年9月3日函告华居公司,通知解除双方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2013年8月19日,永邦公司、华居公司、监理单位三方签署达成"苏州华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完成永邦重工2#厂房工程量界面",对华居公司已施工完成的工程量界面进行界定。2013年10月,华居公司对施工现场的部分钢筋、模板及脚手架予以拆除。
永邦公司于2011年5月13日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该证有效期为一年;于2011年9月30日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证有效期为一年;于2011年9月14日领取土地使用权证。该工程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2013年10月30日,永邦公司以华居公司拖延工期,因华居公司原因致使合同解除为由诉至原审法院。
【案件争点】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过有效期,许可证失效后的合同效力问题。
【裁判要旨】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我国对建设工程的建设审批程序作出了严格规定。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建设之前,必须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取得规划许可并完善报建手续,否则其建设行为即因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被法律所禁止。根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49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的,相应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许可证失效与未取得许可证在法律后果上并无不同。
本案中,永邦公司在开工建设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均已过有效期,故永邦公司的建设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与华居公司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依法应认定为无效。虽然二审期间泰州市规划局海陵分局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加注"同意延期至2015年
12月31日",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明确"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是泰州市规划局,而非泰州市规划局海陵分局,故泰州市规划局海陵分局的行为效力值得商榷,且永邦公司仍欠缺其他建设手续,故永邦公司关于施工总承包合同有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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