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龙翔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华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上诉二审 | 2023-06-07 | 0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1)云高民一终字第5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暨反诉被告):蒙自龙翔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翔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反诉原告):云南华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公司)

【基本案情】

2006年8月7日,华丰公司与龙翔公司签订了一份高尔夫练习场馆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由龙翔公司承建华丰公司康体中心主楼会所及裙楼练习馆钢结构房屋工程;2007年6月8日,昆明天筑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华丰国际商贸城项目监理部向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一份关于官渡康体中心钢结构焊缝质量的报告,载明:该工程钢结构安装焊缝的焊接质量差,存在相关质量问题,凭外观即可判定为不合格。2007年6月28日,华丰公司与江苏天目公司昆明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原审审理过程中,云南光大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云光司鉴〔2010〕鉴字第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龙翔公司实施建设的官渡康体中心主体钢结构工程,存在屋面静荷载未考虑屋面复合彩钢瓦、凛条、屋面钢梁自重和楼面静荷载只能用木地板的设计质量问题;施工的焊缝存在质量问题。

【案件争点】

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经鉴定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主张的反诉,是否可合并审理。

【裁判要旨】

发包人装修后即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并委托案外人进行了修复,修复后于2008年3月26日竣工验收合格。故承包人在承担修复费用后,可参照合同约定要求支付工程价款。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所造成的相应损失,应当由造成损失的当事人根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承担责任。承包人不具备施工资质,没有按照合同要求进行设计,焊缝质量不合格是造成涉案工程补强加固,发生装修损失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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