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国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上诉

上诉二审 | 2023-06-07 | 0

淮北市国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8)皖06民终7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北市国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购管理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煌钢构公司)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19日,富煌钢构公司(甲方)与国购管理公司(乙方)就淮北国购广场 B 区商业街采光顶及观光电梯钢结构工程签订淮北国购广场B区商业街采光顶及观光电梯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甲方提供的由上海开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淮北国购广场B区商业街钢结构采光顶及观光电梯施工图内的总工程装饰,包含钢结构基础等一切相关材料和工程的采购、制作和安装、验收、保修及缺陷责任期。

2015年1月13日,富煌钢构公司与国购管理公司就上述施工合同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由富煌钢构公司施工国购管理公司新增工程即淮北国购广场 H 楼钢结构采光顶和 L 楼钢结构雨棚工程,新增工程面积约335m2。上述两合同签订后,富煌钢构公司进行备料,并经国购管理公司确认后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2015年10月4日至11月4日期间,国购管理公司在原合同外增加了部分工程量,该部分工程由富煌钢构公司向国购管理公司发出经济签证核定单,国购管理公司予以确认,该部分工程价款为35,000元。

另因回迁户闹事,涉案工程于2015年3月15日至4月7日期间停工,后复工。

2015年2月16日至2016年2月6日期间,国购管理公司共向富煌钢构公司支付工程款205万元,后未再付款。2016年12月16日,富煌钢构公司制作淮北国购广场钢结构工程决算书,并于2017年3月11日寄给国购管理公司。

国购管理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富煌钢构公司发函,称其工程师在检查时发现涉案工程的屋面板未按照设计图纸统一说明中关于本建筑物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及生产类别为丙类第二项,耐火等级为"一"级,建筑主要用材及建筑要求防火设计,钢棚的屋面板与承重构件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等。富煌钢构公司回复称其采购的采光板符合设计图纸统﹣说明中维护系统材料表的要求。后国购管理公司以涉案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为由致函富煌钢构公司要求其对涉案工程进行整改未果,国购管理公司遂自行委托第三方合肥胜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上述屋面进行拆除、改造,并拒绝向富煌钢构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淮北国购广场已于2016年10月1日开业并将涉案工程投入使用。

【案件争点】

发包方主张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应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

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规定为由,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告知其提起反诉或者另行提起诉讼解决。

本案中,国购管理公司认为富煌钢构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和施工图纸施工,导致案涉工程未能一次性竣工验收合格,要求富煌钢构公司予以整改,但富煌钢构公司未予整改,国购管理公司委托第三方重新施工后消防验收合格,富煌钢构公司应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属于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情形,由于国购管理公司在一审中未提起反诉,本案不宜处理,如果国购管理公司坚持认为富煌钢构公司存在施工质量问题,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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