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上诉

上诉二审 | 2023-06-07 | 0

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

(2015)民一终字第344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达公司)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洲公司)

【基本案情】

2009年5月11日,卓达公司(甲方)与海洲公司(乙方)签订卓达香水海B3地块启动区·英伦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工程名称为:香水湾·英伦湾高层1#楼、多层39#-59#、80#-82#楼、钟楼及客户参观用厕所工程;合同工期为总日历天数729天,开工日期39#-59#、80#-82#楼为2009年4月20日,1#楼为2009年5月20日;竣工日期39#-59#、80#-82#楼为2010年6月5日,1#楼为2011年5月20日(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合同价款确定与结算为:工程暂估价7390万元(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据实结算),结算依据为施工图、设计变更、图纸会审、现场签证、工程洽商及其他甲方书面认可的施工文件,未按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的工作以现场签证为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在30日内向甲方上报完成工程量,甲方如对上报工程量有异议,乙方应作书面解答;如双方对工程量无法达成一致,如确实协商不成仍存在重大分歧,则提交甲方所在地权威部门予以裁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甲乙双方办理工程结算手续。工程结算完成后1个月内甲方付至工程结算总造价的95%,剩余5%为质保金,保修期质保金不计付利息,保修期届满后甲方无异议的30日内付清。该补充协议还对工期顺延的情形、保修期限、甲乙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验收及保修等作出了约定。

2009年6月30日,卓达公司发布英伦湾3#-82#住宅楼、会所、幼儿园、钟塔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该文件载明,招标人为卓达公司,建设规模及结构方式为工程总面积170,158.64平方米,均为桩基基础、框架结构、瓦屋面分三个标段。投标单位资质等级为一标段、二标段为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以上(含三级),三标段为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二级以上(含二级)。

2009年7月22日,海洲公司中标,取得承包卓达公司开发的英伦湾39#-59#和80#-82#住宅楼、会所及钟塔楼施工资格。2009年7月31日,卓达公司作为工程发包人与作为工程承包人海洲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卓达香水海防地块启动区英伦湾39#-59#和80#-82#楼、钟塔工程、会所工程;工程地点为文登南海新区;工程内容为39#-59#和80#-82#楼及钟塔框架结构建筑面积约52,857.07平方米地上3-5层;承包范围为图纸设计的土建安装工程;开工日期为2009年8月2日,竣工日期为2010年8月2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360天;双方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为:工程款支付按节点,扣除甲供材后按70%付款(付款节点详见补充条款),变更工程价款随月结算或竣工结算时提报。双方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为:如发包人不能按期付款,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的违约金,并承担相应损失。工程质量保修书载明,工程质量保修期土建工程为设计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为5年,供热及供冷为2个采暖期及供冷期,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2年。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5%。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

2010年3月9日,卓达公司与海洲公司签订《卓达香水海B3地块启动区·英伦湾部分工程协议解除书》。该协议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即终止履行合同中高层1#楼工程(约2万平方米)的承揽内容。解除后,双方自愿放弃相互经济索赔的一切权利,互不履行任何义务。

合同签订后,海洲公司进场施工。实际开工日期为2009年8月2日。2011年3月10日,海洲公司向工程监理单位提交了竣工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卓达公司未组织进行竣工验收。2011年11月,卓达公司陆续向购房业户交房。

【案件争点】

发包人一审时未提起反诉,二审时未予处理,发包人是否可以另行起诉。

【裁判要旨】

因一审时卓达公司就海洲公司是否违约问题并没有提出反诉,对于逾期罚款、违约金以及因海洲公司违约导致卓达公司向小业主迟延交房而支付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问题,在本案中不应审理,卓达公司有权另行提起诉讼。关于维修费用问题,卓达公司针对质量问题一审时亦未提出反诉,在本案中亦不应作处理,其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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