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房地产律师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市政设施修建有限公司(原大连市政设施修建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施工合同 | 2023-06-06 | 0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市政设施修建有限公司(原大连市政设施修建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9)辽民终29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政设施修建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神沟非开挖施工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08年7月7日,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锦公司)与大连市政设施修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市政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一份,同年11月25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将增加的营口大清河南、北二支定向钻穿越两根工作管工程发包给大连市政公司施工。大连市政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了大连神沟非开挖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神沟公司)。工程完工后,经验收交付使用。2013年5月20日,华锦公司发现营口大清河南支地下穿越原油管线在河中部分油管浮出水面。华锦公司经检查还发现大清河北支石油管线也可能存在隐患,需采取加固措施。就抢修和重新施工等华锦公司发生了较大的损失,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华锦公司以大连市政公司和大连神沟公司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

【案件争点】

转包人是否应就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

关于大连市政公司主张华锦公司无权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问题。因大连市政公司在中标后未按工程设计及施工要求完成施工,并且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将工程转包,存在过错。事实上,亦因其转包的施工人未按设计要求施工,给华锦公司造成损失,其过错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大连市政公司与大连神沟公司共同赔偿华锦公司损失,并互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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