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房地产律师唐山国华科技有限公司等与辉意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施工合同 | 2023-06-06 | 0

唐山国华科技有限公司等与辉意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7)内民终92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唐山国华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一审被告):宁夏煤炭基本建设公司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辉意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辉惠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颖丰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乌海市天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基本案情】

2010年6月28日,乌海市天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誉公司)与唐山国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公司)签订《乌海市天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300万吨/年重介洗煤厂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书》,约定国华公司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建乌海市天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300万吨/年重介洗煤厂工程。2010年6月

18日,国华公司与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煤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将天誉公司300万吨/年重介洗煤厂工程中的土建、给排水、消防、采暖、照明、防雷、通信工程分包给宁煤公司,同时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2011年5月10日,宁煤公司承建的工程经验收后移交天誉公司使用。2011年9月7日,辉意有限公司、辉惠有限公司、颖丰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双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签订《转让乌海市蒙港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合同书》,约定辉意有限公司、辉惠有限公司、颖丰有限公司将其拥有的乌海市天誉工贸有限公司和天誉公司的100%股份转让给内蒙古双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其后,因工程质量问题,辉意有限公司、辉惠有限公司和颖丰有限公司以国华公司和宁煤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案件争点】

分包人和总承包人应如何承担质量责任。

【裁判要旨】

二审法院认为,《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本案中,宁煤公司作为分包单位应当对其施工工程的质量负责,经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宁煤公司施工工程存在地面下沉等质量问题,应承担赔偿责任。经北京中威正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鉴定,修复工程造价为1,992,646.99元,宁煤公司应予赔偿。经内蒙古鸟海市国力资产评估事务所鉴定,停产期间损失为2,360,863元,一审法院酌定由宁煤公司承担1,652,604.10元并无不当。《建筑法》第55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国华公司作为总承包人,应当对分包单位宁煤公司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2条①规定,"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天誉公司应承担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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