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
〔规则描述〕:本条规则是关于工程质量纠纷中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的问题。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总承包人,对所承包的全部工程的质量向发包人负责。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的和分包人一起对工程质量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人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或出借资质的,与实际施工人就工程质量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故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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