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律师陕西铜川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铜川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施工合同 | 2023-06-05 | 0

陕西铜川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铜川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7)陕02民终32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铜川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铜川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基本案情】

2013年1月15日,陕西益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民公司)与陕西铜川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签订《道上太阳城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项目为道上太阳城时尚新天地。合同第14条第2款载明"承包人对所用劳务公司和工人承担应有的义务,并做好管理工作;不得出现以任何理由围堵工地或者发生影响发包人正常工作的事件;不得出现影响安定团结的事件;群体性事件达三次以上,承包人仍不能解决问题,并造成工地停工7天以上,经协商还不能复工,视情况严重程度,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益民公司因资金链断裂,经营困难,经陕西宇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关于对陕西铜川益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12月31日资产清查的专项审计报告》后,制定《道上太阳城项目重组方案》。该方案载明"道上太阳城项目全部资产包括债券、债务等几种打包,进行捆绑转让……通过签订《资产转让协议》,解决益民公司的债务及项目建设的资金问题"。2015年5月27日,益民公司与恒源公司签订《道上太阳城项目资产转让协议》。由恒源公司整体打包接手益民公司的资产及债权债务。

2015年8月17日,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杜某某对益民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5年9月9日恒源公司向益民公司破产清算组申请关于继续履行《道上太阳城项目资产转让协议》,后益民公司破产清算组将此申请上报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0月20日,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益民公司破产清算组,同意清算组继续履行道上太阳城项目资产转让协议。2016年3月15日,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益民公司破产。2016年7月6日,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陕西益民置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予以认可。

2015年12月19日,益民公司作为甲方、恒源公司作为乙方、四建公司作为丙方形成《三方协议》。协议载明"……二、甲丙之间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中甲方的权利义务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由乙方承继,协议签订后甲丙双方的合同变更为乙丙双方的合同,原合同与甲方再无关系;三、协议签订前,甲丙原合同中产生的甲方欠付丙方的工程款,由乙方在协议签订后承担,丙方不得向甲方再主张;四、协议签订后,甲丙原合同中产生的甲方应向丙方承担的违约金,由甲乙丙另行协商解决;五、协议签订后,乙丙双方依照原合同约定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履行合同,此后产生的违约责任由乙丙承担,与甲方无关;六、在原合同中约定的施工工期的基础上顺延8个月.……"四建公司自2014年11月停工,在建工程项目已完成2/3。恒源公司诉至法院后,经多次调解均未达成一致。

【案件争点】

发包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裁判要旨】

本案中益民公司因资金链断裂,益民公司、恒源公司与四建公司三方达成一致,将益民公司的资产整体打包转让给恒源公司,由恒源公司与四建公司继续履行原合同即《道上太阳城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法》第77条①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故变更后的合同主体即恒源公司和四建公司符合法律规定。原合同的约定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即产生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而不能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庭审查明四建公司自2014年11月停工,在建工程项目只完成2/3。四建公司停工期间,恒源公司于2017年3月仍向被告支付过工程款,四建公司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8条第1项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的规定,恒源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请求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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