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房地产律师实际施工人负责组织施工并与发包人直接发生业务联系,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请求发包人依据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工程协议及相关法律规定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上诉二审 | 2023-06-01 | 0

上饶清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严某某、江西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5)赣民一终字第23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饶清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清林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某某

原审被告:江西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景公司)

【基本案情】

2008年5月1日,清林公司与华景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清林公司将其中标的上饶紫阳公园建设项目中的茶圣路、吉阳路、规划路承包给华景公司施工;总投资约2,300万元;华景公司按总造价让利给清林公司管理费35%,即华景公司按总造价的65%结算工程款;华景公司让利给清林公司35%的管理费的税费由清林公司享有。2008年5月15日,华景公司与严某某签订公司内部施工项目承包协议书,约定:华景公司将上饶紫阳公园工程中的茶圣路、吉阳路、规划路道路工程的施工项目内部承包给严某某施工;严某某必须遵守华景公司与清林公司签订的合同;严某某向华景公司上缴公司管理费人民币6万元整。之后,严某某组织施工队伍进行施工。清林公司已经向严某某支付工程款数额为4,932,542元。紫阳公园实际竣工时间为2009年12月。

【案件争点】

实际施工人负责组织施工并与发包人直接发生业务联系,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请求发包人依据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工程协议及相关法律规定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裁判要旨】

2008年清林公司与华景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将案涉工程承包给华景公司施工。2008年华景公司与严红志签订公司内部施工项目承包协议书,约定将案涉工程承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严某某施工。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条规定,华景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严某某进行施工,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华景公司与严某某签订的公司内部施工项目承包协议书应认定为无效合同。虽然合同无效,但不影响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或转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6条第2款之规定,本案中,华景公司并未实际参与案涉工程的施工与管理,而是由严某某负责组织施工并与清林公司直接发生业务联系,严某某为本案的实际施工人。因此,严某某请求清林公司依据清林公司与华景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及相关法律规定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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