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业大学与四川铸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
(2018)川01民终8539号【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农业大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铸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铸坤公司)【基本案情】
铸坤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中标四川农业大学位于成都市温江区农大成都校区研究生公寓工程。2012年10月9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工程的合同价款、工期、质量、验收、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2012年10月
23日,铸坤公司向四川农业大学出具承诺,载明"为支持贵校成都校区建设,我司自愿在承建贵校玉米研究所、小麦研究所、水稻研究所、动物营养所、资源环境学院研究生公寓工程过程中,向贵校让利170万元。其让利部分贵校可在我司承建的上述项目的增加工程量或附属建设工程款中直接扣减,不足部分可在我司承建得上述项目工程款中扣减"。
后双方于2014年10月20日签订四川农业大学成都校区高层研究生公寓合同补充合同,载明:"双方于2012年12月签订了四川农业大学成都校区高层研究生公寓合同,根据合同签订时铸坤公司的补充承诺书内容应免费为四川农业大学完成176万元的附属工程内容。双方协商确定该工程的附属工程内容及相关结算事宜如下:承包范围:高层教师公寓车库出入口锈杆项目、宿区道路项目、周边围墙和临时动物实验用房项目。合同价款:约1,760,000元。工程完成经甲方审计完毕后,双方办理财务结算手续,相应抵扣应免费的金额,直至抵扣完毕。"
2015年5月8日,四川大学成都校区实验临时用房竣工验收合格。2015年6月5日,四川农业大学成都小区研究生公寓围墙等附属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案件争点】
承包人作出的建设住房配套设施等承诺是否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裁判要旨】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双方签订的中标合同备案后,铸坤公司作出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向四川农业大学让利等承诺应当认定为变更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应按承诺内容结算工程价款。铸坤公司向四川农业大学出具的让利170万元的承诺因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双方签订的四川农业大学成都校区高层研究生公寓补充合同依据该承诺工程款相应抵扣应免费的金额的约定也应无效。
四川农业大学与四川铸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川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