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五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申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周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4)浙民提字第52号【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五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丰公司)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申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桥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某某【基本案情】
2009年9月23日,申桥公司与五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五丰公司将位于上海市松江荣乐西路北侧玉树路东侧,工程名称为五丰苑住宅小区二期住宅房,发包给申桥公司施工。合同工期为开工日期2009年10月1日(具体按施工许可证为准),竣工日期2010年8月30日(2010年2月结构封顶);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价款为28,789,824元,本合同价款采用一次性包干方式确定。
2009年9月27日,五丰公司与申桥公司对上述合同项下工程的有关事宜签订补充合同。该补充合同约定,总工程中扣除静压预制桩及打桩工程、外墙面砖与花岗石材料、安保(电子防盗)工程后,工程总造价为23,833,600元(24,320m2x980元/m2,一次性确定价)。
2009年12月4日,五丰公司与申桥公司根据中标通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备案合同)一份并于2009年12月7日进行备案。合同约定:五丰公司将位于上海市松江荣乐西路北侧玉树路东侧的五丰苑住宅小区二期工程发包给申桥公司施工。开工日期2009年12月10日,竣工日期2010年10月1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00天;合同价款为23,574,679元。
2009年12月5日,申桥公司与周某某根据备案合同内容签订建筑工程经济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申桥公司将五丰公司五丰住宅小区二期住宅房24,320平方米施工任务下达给周某某,并由周某某包工、包料、包进度、包质量、包安全,承包
7#-12#房的土建水电安装。承包总额为23,574,679元。工程结算方式:采用可调价格合同,依据上海市九三定额有关文件按实结算。
2009年12月7日申桥公司作出承诺,五丰公司与申桥公司于2009年12月4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正本两份、副本一份,补充协议三份,以及廉洁协议三份,仅作为五本公司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办证之用,不作为结算依据。工程费的结算按2009年9月23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9月27日签订的补充合同为准。
2011年7月15日工程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2011年7月25日申桥公司作出决算书总表,决算总造价为人民币31,623,417元。2011年8月8日申桥公司将该工程项目移交给五丰公司。
【案件争点】
让利承诺书是否是工程价款的实质性变更。【裁判要旨】
备案合同签订后,申桥公司于2009年12月7日作出承诺书,同意按2009年9月23日和27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结算。依据《招标投标法》第
46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中标人出具让利承诺书,承诺对承建工程予以大幅让利,实质上是中标人对工程价款的实质性变更,应当认定该承诺无效。故2009年12月7日申桥公司作出的承诺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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