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市人民政府与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河津市体育活动中心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7)晋民终291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河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河津市政府)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五建公司)
原审被告:河津市体育活动中心建设指挥部(系河津市人民政府内设的临时机构,已撤销)
【基本案情】
2005年,被告河津市政府决定启动河津市体育活动中心建设工程,并成立河津市体育活动中心建设指挥部。被告河津体育活动中心指挥部负责河津体育发展中心体育馆工程和河津体育发展中心体育馆钢结构工程的招投标工作。2005年9月8日,河津体育发展中心体育馆工程由原告山西五建公司中标。2005年11月
14日河津体育发展中心体育馆钢结构工程亦由山西五建公司中标。山西五建公司中标后,按照招标文件分别与河津体育活动中心指挥部于2005年9月23日签订河津市体育发展中心体育馆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06年 3月25日签订河津体育馆钢结构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山西五建公司组建山西五建河津市体育馆项目部负责施工。2006年5月19日,山西五建公司河津市体育馆项目部因体育馆项目工程复杂,预算不足,工程实际施工成本将远高于合同价格,请求河津体育活动中心指挥部从实际情况出发,对该工程以实结算,按照省造价管理相关文件规定,执行2005年《山西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并就该请求向河津体育活动中心指挥部提交了书面停工报告。河津体育活动中心指挥部2006年5月22日书面通知山西五建河津体育馆项目部同意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省造价管理相关文件规定,执行2005年《山西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取费标准,对工程项目以实结算。山西五建公司必须抓紧时间施工,确保工程顺利进行。河津体育活动中心指挥部经请示后于2006年12月25日书面通知山西五建河津市体育馆项目部同意上报专业部门确定。河津体育活动中心指挥部于同日向省定额站出具《关于市体育馆核定定额的请示报告》,请示省定额站予以核定。2012年9月10日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作出晋建标定函〔2012〕34号《关于<河津市体育馆工程施工计价补充定额与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对山西五建公司与河津体育活动中心指挥部共同请示的工程结构复杂构件安装子目、人工降效、满堂脚手架按实结算等问题进行了答复。山西五建公司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量变更、窝工、满堂脚手架工程量等事项均与河津体育活动中心指挥部以工程签证、洽商联系单的方式予以确认。河津体育活动中心指挥部和监理单位对山西五建公司承建的工程按照施工进度进行了中间验收,整体工程未进行验收。河津体育馆部分场馆现由其他单位使用。
【案件争点】
案涉合同是否背离了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
【裁判要旨】
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与河津体育活动中心指挥部、河津市人民政府经过招投标程序,按照施工招标文件签订的《河津市体育发展中心体育馆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河津体育馆钢结构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享受权利。本案焦点之一:本案所涉工程系招投标工程,本案所涉合同是招投标合同并在运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单位进行备案。故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该法第46条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条款。在施工过程中招标人和中标人违背了招标投标的原旨,背离合同另外签订的变更实质性内容的合同(协议),依照《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为无效合同(协议)。
合同实质性内容是指,招投标双方在同一工程范围下另行签订的变更工程价款、计价方式、施工工期、质量标准等中标结果的协议。本案中体育馆地基处理、土建工程及安装工程的施工招标文件第7项投标报价第4条载明:工程预算、费用定额和政策性文件,选用2000年《山西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山西省建筑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山西省价目表》《山西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运城市2005.3材差解决办法,取费类别为丙上类。体育馆钢结构及屋面防水和保温工程的施工招标文件第7项投标报价第4条载明:工程预算、费用定额和政策性文件,选用2000年《山西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山西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运城市2005.4材差解决办法,取费类别为丙上类。在施工过程中体育馆项目部给河津市体育活动中心建设指挥部出具停工报告,以河津市体育馆工程造型复杂新颖、施工技术难度大、图纸不全及部分做法不详,其方预算人员报价时造成了部分漏项和少算,工程实际成本将会远远高于合同价格为由,请求河津市体育活动中心建设指挥部对该项目工程以实结算,按省造价管理处相关文件之规定,执行
2005年《山西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关取费标准,并给予合理的工期顺延,否则停工。
2006年5月22日河津市体育活动中心建设指挥部给山西五建河津市体育馆项目部出具通知,内容为:关于你方停工报告所提预算问题,已紧急请示市长。同意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省造价管理相关文件规定,执行2005年山西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及取费标准,对工程项目以实结算。你方必须抓紧时间施工,确保工程顺利进行。据此,2006年5月22日河津市体育活动中心建设指挥部的通知将施工招标文件中确认的工程结算采用2000年定额及取费标准变更为2005年定额及取费标准。
定额是确定建筑工程造价的依据。在有了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规模、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之后,即可依据相应定额所规定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消耗量,以及单位预算价值和各种费用标准来确定建筑工程造价。定额标准变更直接导致工程价款的变更。双方之间协议变更定额及取费标准的原因并非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客观原因,故该通知变更了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依照《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该通知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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