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宝利置业有限公司与沈某某、常熟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6)苏民终1286号【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宝利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利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某
原审被告:常熟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基本案情】
2010年12月8日,宝利公司与常熟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五分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合同价款双方约定:按照标底,采用可调价格。2010年12月30日,二建公司经过招投标中标承建宝利公司建设开发的尚湖宝利商业广场(一期)1号、2号、4号、5号楼工程,中标价为19,142,700元。2011年1月6日,宝利公司与二建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二建公司承建宝利公司开发建设的尚湖宝利商业广场(一期)1号、
2号、4号、5号楼,合同开工日期:2011年1月30日,竣工日期:2011年12月18日,实际以开工报告为准。合同价款:19,142,700元。上述施工合同签订后经江苏省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了登记备案。
2011年3月16日,二建公司五分公司与沈某某签订一份《工程经济核算责任书》,载明: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常熟尚湖宝利商业广场。工程内容:土建水电配套。层次:2层至17层。面积:40,000平方米。合同工期:720天。开工日期:2011年3月1日,竣工日期:2012年12月30日。工程项目结算:工程竣工验收评定为合格工程的,按照4500万元工程款提取30万元作为分公司的管理费,如工程款超过
4500万元之外的分公司管理费按照同比例收取。
2011年4月,二建公司经过投标又中标承建宝利公司开发建设的尚湖宝利商业广场(二期)3号楼工程。2011年5月28日,宝利公司与二建公司又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二建公司承建宝利公司开发建设的尚湖宝利商业广场(二期)3号楼,合同开工日期:2011年5月30日,竣工日期:2013年4月18日,实际以开工报告为准。合同价款:21,675,900元。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方式确定。该合同未约定工程价款结算下浮率。上述施工合同签订后经江苏省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了登记备案。2011年8月28日,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共同出具尚湖宝利商业广场一期
1号、2号、4号、5号楼四份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工程竣工日期为2011年8月28日。
2012年5月26日,二建公司与宝利公司签订一份移交单,载明:尚湖宝利商业广场一期工程已经全部施工完毕,由二建公司将尚湖宝利商业广场一期1号、2号、4号、5号整体移交给建设单位。双方均在上述移交单上签字盖章。
2013年4月18日,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共同出具尚湖宝利商业广场二期3号楼一份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工程竣工日期为2013年4月18日。
【案件争点】
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在结算工程价款时,应参照哪份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裁判要旨】
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在结算工程价款时,应当参照当事人真实合意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本案中,从实际施工范围看,沈某某实际的施工范围并未完全符合2010年12月8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围或两份备案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从施工过程中的请款行为及付款节点看,也不能完全区分实际履行了2010年12月8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未履行两份备案合同。从沈某某、二建公司与宝利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签订的协议内容看,宝利公司主张依据2011年3月9日的补充协议,将"第五条合同价款暂定合同价款按标底部分"确定为3500万元,而2010年12月8日合同第5条为合同价款暂定合同金额(大写):按标底,说明双方履行的合同是2010年12月8日的合同。而沈某某提供了:2010年12月15日宝利公司与二建公司的补充协议书,约定2010年12月8日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终止,合同作废;2012年1月6日宝利公司与二建公司的补充协议,内容为"根据2011年3月5日合同精神,尚湖宝利商业广场1#、2#、4#、5#楼工程工期作相应顺延……其他约定按原合同履行";2014年1月15日宝利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宝利公司发包给二建公司施工的尚湖宝利商业广场3#工程,该项目在办理竣工预备案申请中工程结算书只作为资料使用,不作为结算依据。最终结算按备案合同按实结算"。综合双方提交的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协议,本院认定本案参照2011年1月6日、2011年5月28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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