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被执行人消费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和实际控制人进行高消费和非生活经营必需的消费活动。
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作出限制消费令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但对于已被纳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消费令禁止相关主体从事下列消费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 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可以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启动,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依职权启动。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可以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从事禁止性消费活动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责任。
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被限制消费后,如果要以个人财产实施被限制的消费活动,也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后方可进行。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执行根据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消费令。
上述报告财产、限制出境、纳入失信名单、通报征信系统记录不履行义务信息、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五项新的执行措施都是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吸收近年来各地执行经验,新规定的具有威慑性的措施,旨在敦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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