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的事实和理由
抗诉必须具有法定的事由,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抗诉权的条件。经过两次修改,民事诉讼法对检察院抗诉的事由进行了细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的证据具体是指:(1)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但庭审束后新发现的证据;(2)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3)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意见的证据;(4)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主要证据。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所谓基本事实,即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所谓"缺乏证据证明",具体包括的情形主要有:(1)没有证据支持,或者认定的基本事实所依据的证据虚假、缺乏证明力的;
(2)所依据的证据不合法的;(3)违反逻辑推理或者日常生活法则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但当事人在原审中拒绝发表质证意见或者质证中未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除外。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即人民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所必需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法律适用错误,具体是指:(1)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2)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3)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4)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5)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6)明显违背立法以原意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具体情形有:(1)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独任审判的;(2)人民陪审员参与第二审案件审理的;(3)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没有另行组成合议庭的;(4)审理案件的人员不具有审判资格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具体是指:(1)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
(2)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3)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4)其他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但当事人未对一审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的除外。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且该行为已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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