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的关系不同于好意施惠关系,二者主要区别在于后者的行为人不具有法效意思。
2.债权为请求权,具有相对性、相容性、平等性和期限性。
3.债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4.债的客体为特定的给付,包括交付财物、移转权利、提供劳务、完成工作成果等。
5.债的发生原因具有多样性,包括合同、单方允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6.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主债与从债等不同债的类型,在内容和效力等方面存在差异。
7.合同是最重要的债的发生原因。区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等不同类型,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