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建筑工程纠纷虚假诉讼枉法裁判冤假错案级别管辖

起诉反诉 | 2023-05-11 | 0

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根据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和案件影响的大小来确定级别管辖的。把性质重大、案情复杂、影响范围大的案件确给有两个:一是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尤其是被告的住所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二是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法律事实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根据以上标准,在当事人的所在地、诉讼标的等处于某一法院辖区内时,诉讼就由该地区的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地域管辖也采用上述标准。我国法院的辖区同行政区划基本上是一致的。在当事人的所在地等处于某一行政区域内时,诉讼就由设在该行政区域内的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实际上是着眼于法院与当事人或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法律事实的隶属关系来确定的:从法院方面来说,审理案件是它的职权,它应当有权审理发生在它辖区内的案件,在当事人的所在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等位于某一法院辖区内时,该法院应当有权审理。从当事人方面来说,则由于住所、诉讼标的物等处于某一法院辖区内而与该法院产生一种隶属关系,一旦发生诉讼,就应当服从该法院的管辖。

二、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的诉讼管辖。

当事人有原告和被告之分,一般地域管辖的做法是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以被告所在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实行原告就被告的理由一方面在于抑制原告滥行诉权,使被告免受原告不当诉讼的侵扰;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法院传唤被告参加诉讼,对诉讼标的物进行保全或勘验,有利于判决的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原告所在地管辖为例外来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

(一)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1.被告为公民,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该公民的户籍登记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

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民诉解释》中对下列情况作了补充规定:

(1)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法院管辖。(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根据民事法律相关规定,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因而对于注册登记的法人,其登记地可以被推定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被告如为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则由注册地法院管辖;没有注册地,几名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考虑到实践中存在一些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会给原告行使诉权和法院审理案件带来诸多不便的情况,《民事诉讼法》和《民诉解释》规定某些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情形是:(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上述规定中的身份关系,是指与人的身份相关的各种关系,如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

《民诉解释》规定的情形是:(1)被告被注销户籍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2)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的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的院管辖。

(三)离婚诉讼管辖的特别规定

《民诉解释》还针对定居国外的华侨、在国外居住的我国公民的离婚诉讼的特殊情况,对管辖问题作出了下列规定: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5.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特殊地域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3~32条规定了十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

(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的地点,主要是指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地。合同履行地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相关司法解释对一些特殊类型的合同履行地作出了特别规定:

(1)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此类合同应当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2)电子商务合同。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属于电子商务合同,首先以合同约定为准,如果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其合同履行地要根据履行方式不同,分别确定:如果是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例如,购买电子点卡、虚拟货币、网络账号等的交易,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是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3)名称与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签订的民事合同虽然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是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合同的名称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不一致,而根据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难以区分合同性质的,以及合同的名称与该合同约定的部分权利义务内容相符的,则以合同的名称确定合同的履行地。

(4)合同未履行的特殊规则。根据《民诉解释》的规定,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时的处理。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的体现,因此除非双方达成书面的补充协议,约定变更合同履行地,否则在实际履行地与约定履行地不一致时,依然应当以约定履行地作为合同的履行地。

(二)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保险合同诉讼,被告住所地和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

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如未载明付款地,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地、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四)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此外,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也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五)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运输合同包括客运与货运两大类。运输中的始发地,是指旅客或货物的最初出发地,目的地则是指最终到达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水上运输或水陆联合运输合同纠纷发生在我国海事法院辖区的,由海事法院管辖。铁路运输合同,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其他运输合同纠纷,由始发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六)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一般情况下,侵权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两者相一致,在同一地点,但也存在两地不一致的情况。在两地不一致时,针对该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三处管辖法院,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七)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这是针对车辆、船舶、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引起诉讼所规定的管辖。航空器泛指一切在天空运行的人造物体,包括飞机、飞艇、热气球、卫星等。航空事故,是指航空器在空中或地面碰撞、坠毁,在飞行中抛物、排油而引起的事故。事故通常发生在一定的行政区域内,事故发生在哪一行政区域内,该行政区域的法院就有管辖权。最先到达地是指车辆、船舶最先到达的车站、港口,最先降落地指第一次降落的机场或其他地点,或者坠毁的地点。对这类事故引起的侵权赔偿诉讼,包括被告住所地在内的上述地点的院都有管辖权。

(八)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因接触和碰撞而造成的损害事故,其他海损事故是指船舶在航行中因触礁、触岸、失火、爆炸、沉没等造成的事故。无论哪国的船舶发生了碰撞或其他海损事故,只要发生在我国领海海域内,我国法院就可以对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行使管辖权。将因海损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规定由上述四个地点的法院管辖,充分考虑了这类案件的特殊性,既有利于当事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也有利于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的执行。

(九)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海难救助,是指对遭遇海难的船舶及船舶上的人员、货物给予的救助。救助行为实施后,救助人有权根据救助的事实和效果要求被救助方支付救助费用。双方对此可能出现纠纷引起诉讼,这类诉讼由实施救助行为地点的法院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是各国的通例。应当注意的是,这类诉讼的管辖法院,不包括被告所在地的法院。

(十)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共同海损,是指船舶在海运中遭受到海难等意外事故时,为了排除危险,挽救船舶、人员和货物,而作出的物质牺牲或支付的费用。因共同海损作出的牺牲和支付的费用应当根据一定的规则进行理算,并由受益各方分摊。我国在北京设有共同海损理算处,发生共同海损后,如在我国理算,理算地即为北京。航程终止地,是指发生共同海损的船舶航程终止的地点。共同海损发生后,如船舶最先到达我国的某一港口,或者有关当事人同意在北京理算,或者船舶的航程终止地在我国的某一港口,上述地点的法院便对由此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应当注意的是,这类诉讼的管辖法院,不包括被告所在地的法院。

四、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专属管辖是排他性管辖,它排除了诉讼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国内的其他法院管辖。专属管辖与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关系是,凡法律规定为专属管辖的诉讼,均适用专属管辖,不得适用一般或特殊地域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有以下三类: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不动产诉讼专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港口作业引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在港口作业中,一方面会因为装卸、驳运等行为发生纠纷;另一方面会因违章作业等行为损坏港口设施或造成其他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而引起侵权纠纷。这两类纠纷都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继承遗产的诉讼专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当遗产有多处且分布在不同法院辖区时,还需要区分主要遗产和非主要遗产:遗产既有动产又有不动产的,一般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地;动产有多项的,则以价值高的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地。

根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有:(1)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2)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3)因在我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内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五、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共同管辖是就法院角度而言的,指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法院对某类诉讼都有管辖权;选择管辖则是从当事人角度而言的,指当两个以上的法院对诉讼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

尽管共同管辖的存在是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前提,但法律规定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的实质乃在于把管辖选择权赋予当事人。因此,对于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有权从对自己有利的角度在数个有管辖权的法院中进行选择,诉讼究竟由哪个法院管辖应当依原告的选择而定;被选中的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所做的选择,不得将诉讼移送到另一有管辖权的法院。

对共同管辖的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首先取决于原告的选择,即原告选择向哪个法院起诉,就由哪个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应当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共同管辖中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相关法院进行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报相关法院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六、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特定案件的管辖法院。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诉讼中的协议管辖须具备以下条件:

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的纠纷,涉及当事人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不得协议管辖。

2.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对二审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3.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协议管辖,将协议管辖作为合同的内容之一;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诉讼发生前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发生后、诉讼发生前以书面形式约定协议管辖。在合同中约定协议管辖的条款应被视为具有独立性的条款:即使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亦不受影响。

4.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管辖法院。法律规定的可供当事人选择的法院是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这五个地点与合同或争议的财产具有较紧密的联系。

5.当事人选择法院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在协议时只能变更第一审的地域管辖,不得变更级别管辖,不得将依法由基层法院管辖的诉讼约定由中级法院乃至高级法院管辖,否则会造成审级关系的混乱。专属管辖是强制性管辖,因此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改变专属管辖。

根据《民诉解释》,还得注意从以下几方面

来理解协议管辖:

1.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2.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3.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6.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可以适用协议管辖制度。

七、应诉管辖

应诉管辖,是指原告起诉被法院受理后,被告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并作出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的适用不可以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此外,被告没有就起诉进行答辩,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发现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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