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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 2023-05-10 | 0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本章主要内容提示】

本章重点在于理解民事诉讼的特点,并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民事诉讼法的属性。

1.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要制度有和解、诉讼外调解、仲裁和民事诉讼。2.民事诉讼与仲裁区别的基础在于民事诉讼的公权性与仲裁的自愿性。

3.民事诉讼法具有基本法、部门法、程序法和公法的属性。


第一节民事诉讼

一、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所涉及的民事权益而发生的争议。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要制度有和解、诉讼外调解、仲裁和民事诉讼。

(一)和解

和解,是指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就争执的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从而消灭争执的行为。

(二)诉讼外调解

诉讼外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方的组织下,就民事纠纷进行协商,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民事纠纷协议的行为。诉讼外调解主要有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

(三)仲裁

仲裁,主要包括民商事仲裁和劳动仲裁。民商事仲裁,是指民商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将民商事纠纷提交第三方(通常为仲裁机构),由第三方对民商事纠纷予以裁断的行为。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书没有作特别说明的仲裁均指民商事仲裁)

(四)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以及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

二、民事诉讼的特征

与和解、诉讼外调解、仲裁这些解决民事纠

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

(一)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

民事诉讼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法院是代表国家通过审判权这一公权力的行使来解决纠纷,这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二)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

民事诉讼的强制性既表现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执行上。和解、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上述方式解决争议,和解、调解、仲裁就无从进行;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和解协汉和诉讼外调解协汉的履行主要依赖于当事人的自觉,调解协汉未经司法的确认程序不具有执行的意义;法院裁判则不同,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与强制性相联系的是,民事诉讼具有终局:当事人

之间争议的权利义务依法院生效判决而最终确定。民事诉讼还具有权威性,法院裁判的结果,无论当事人是否同意,当事人都应当予以履行。

(三)民事诉讼具有严格程序

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设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违反诉讼程序通常会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如法院的裁判被上级法院撤销,当事人失去为某种诉讼行为的权利等。诉讼外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程序性较弱:人民国解没有严格的程序;仲效虽然也需要按预先设定的程序进行,但其程序相对灵活,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权也较大。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专指民事诉讼法典,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典是1991年4月9日颁布施行、经过2007年、2012年和2017年三次修正,于2017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广义的民事诉讼法,不仅包括民事诉讼法典,而且还包括宪法、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民事诉讼法过程中作出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表现出来:一是综合性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是针对高级人民法院就个案请示所做的批复,如1998年10月针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应当注意的是,地方各级法院作出的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或要求,不属于广义的民事诉讼法的范畴。

二、民事诉讼法的属性

民事诉讼法的属性,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理解:

1.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从民事诉讼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看,它属于基本法律,其效力仅低于宪法。

2.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从民事诉讼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看,它调整的是民事诉讼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中具有自身独立特点的一类社会关系。

3.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从民事诉讼法的内容看,它规定的主要是程序问题,因此它属于程序法。

4.民事诉讼法是公法。从民事诉讼法适用的主体上看,它规范国家机关与公民、法人、非法人团体在诉讼活动之间的关系。

应当注意的是,从不同的角度认识,民事诉讼法具有不同的属性。

三、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时间和空间发生效力。民事诉讼法的效力也称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

(一)对人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于哪些人。《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这表明无论是中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的企业和组织,只要在我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就必须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二)对事的效力

对事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于哪些案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条和其他相关条文的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案件有以下五类:

1.民事实体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案件,侵害名誉权、肖像权案件等;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劳动合同纠纷等;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三)空间上的效力

空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在哪些地方发生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条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均适用本法。因此,其空间效力范围及于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

但要注意的是,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不适用民事诉讼法。

(四)时间上的效力

时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从什么时间开始生效。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生效的时间是2017年7月1日。现行《民事诉讼法》生效后,法院无论是审理生效前受理的案件,还是审理生效后受理的案件,均应适用新法。但新法生效前对已受理案件适用旧法进行的程序活动依然有效。新法与旧法关于某些行为的诉讼期间规定有所不同,这些诉讼期间的适用,按照相关的司法解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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