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的抗辩意见:
1、被告的主体不合格,不能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和责任。
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适格,原被告之间没有任何的书面合同和事实合同关系,不能承担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和义务。
2、原告的工程款及利息主张没有实施和法律依据。
原告没有提供工程结算报告;没有提供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没有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原告的诉讼请求只是自己单方面随意想象的,没有任何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3、原告不能证明自己使用的工程质量合格,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不具备。
原告作为施工人,应当提供合格的工程,是他的主要义务,根据民法典,施工合同司法解
被告的抗辩意见:1、被告的主体不合格,不能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和责任。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适格,原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