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当事人起诉时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当事人的起诉中,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应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1.对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应当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2)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与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8)当事人重复起诉的,不予受理。根据《民诉解释》第247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诉讼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构成重复起诉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①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②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③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2.对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1)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但是,在第二审程序中或者在再审程序中,经其他当事人同意原审原告撤回起诉的除外。
(2)当事人达成的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受理当事人一方的起诉。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应诉答辩,且未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3)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法院应当受理,并对下落不明的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4)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案件处理。
(5)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对当事人起诉时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