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房地产律师天津滨海鼎异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远达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土地整理承接协议的任意解除权行使限制
发包人与承包人就 BOT 特许经营项目建设签订包括项目设计、设备及材料采购、建筑安装、调试运行、技术培训、质量保修等涉及工程全过程建设的系列合同,双方由此形成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关系。承包人与发包人就工程价款发生争议,适用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BOT 特许经营权经公开招投标程序由中标人取得后,中标人将中标项目全部转让给他人,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关于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的强制性规定,项目转让合同无效,受让人不能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特许经营权,受让人无权将工程项目整体发包。受让人在未取得合法特许经营权的情况下,未经招投标程序将工程项目整体发包给没有资质的承包人,双方以项目总承包为基础和目的而签订的系列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均应认定为无效协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承包人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且已完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承包人请求发包人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应予支持。发包人抗辩或者反诉请求承包人应继续完成施工的,应结合诉争合同效力、合同是否存在履行的基础及价值等因素综合判断发包方的主张能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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