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他合同的履行
(一)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但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在违约责任的承担上仍应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因此,《民法典》第52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担违约责任。
但在例外情形下,第三人可直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522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但此类合同的违约责任仍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即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由债务人(而非第三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涉他合同的履行(一)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但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在违约责任的承担上仍应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