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的工作人员参与评标的,构成串通投标--再审申请人甲公司与被申请人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投标人的工作人员进入评标委员会的行为,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2款第(6)项规定的"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情形,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依据《招标投标法》第53条的规定,投标人的中标无效。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条第(3)项的规定,投标人与招标人签订的建设工,施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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