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包料"承揽人对工作成果是否享有取回权的问题-再审申请人甲公司与被申请人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取回权纠纷案
《合同法》第264条(《民法典》第783条)规定了承揽人享有工作成果的留置权,第265条(《民法典》第784条)规定了承揽人的保管义务,排除了承揽人对工作成果享有所有权。包工包料型的承揽关系中,原材料加工后即成为区别于原材料、合承揽合同目的的特定物,承揽人对已形成特定物的工作成果不享有所有权,因而不能行使取回权,只能行使一般债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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