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房地产律师行政赔偿应结合实际损失、举证责任等综合确定赔偿数额-再审申请人丁某某与被申请人甲政府行政赔偿

法院再审 | 2023-04-27 | 0

【案例】北京房地产律师行政赔偿应结合实际损失、举证责任等综合确定赔偿数额-再审申请人丁某某与被申请人甲政府行政赔偿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将地上附着物强制清除的行为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被征收人或利害关系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但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在地上附着物已灭失、无法评估的情况下,由于赔偿与补偿指向的客体基本相同,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参照补偿标准来确定赔偿数额。但是,在原告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受到的直接损失,且因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给其履行举证责任造成困难,而行政机关又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原告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实际直接损失情况确定赔偿数额,而不能简单依据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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