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房地产律师土地承包主体的调整应当符合法律规定--郭某某诉 Y 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审批申请再审案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处理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关系,应当依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土地承包属于二轮延包的,应当遵循"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未经"小调整"的正当程序,不具有"小调整"后的法律效果,第二轮延包主体应与原第一轮承包主体保持一致。行政机关在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已按正当程序进行"小调整”的情形下,将土地的承包权调整给非第一轮承包主体,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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