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房地产律师人民法院对土地被征收人所受合法损失的认定--王某某诉 H 省封丘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申请再审案
【裁判要旨】
1.补偿标准与补偿方案具有高度对应性,对补偿方案不服的,通常可适用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前置裁决程序。但对补偿方案的具体实施行为如对土地的定,并不属对补偿标准的异议,无须经过法定前置程序。
2.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土地的用途。土地用途的判断不能简单按照实际使用现状,而应当结合土地用途规划、有权机关颁发的证照以及其他有效证据综合判断。土地用途的变更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3.因行政主体的行为导致被征收人损失无法认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以及在案证据,参照相关规范性文件、技术规程等,按照有利于被征收人且不违反生活常识的原则,推定相关损失。
【案例】北京房地产律师人民法院对土地被征收人所受合法损失的认定--王某某诉 H 省封丘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