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房地产纠纷律师提供建筑工程施工领域平台用工纠纷枉法裁判冤假错案

法律顾问 | 2023-04-25 | 0

2005年5月,宋某作为临时操作工进入某建筑施工企业的加工厂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某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底薪加计件计费的方式每月支付工资,由于工厂订单不稳定,宋某工作不定时,有的月份按单休工作,有的月份到岗天数较少,某建筑施工企业持续支付工资并管理宋某。

2020年5月起,某建筑施工企业与某劳务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将所有不定时工作的工人转入该劳务公司,用工方式变更为工人与该劳务公司签订自雇者承揽协议,该建筑施工企业在该劳务公司的网络用工平台发放工作任务,工人网络接单。宋某与该劳务公司签订了协议。

2021年4月,宋某向企业所在地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自2005年5月至

2021年4月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建筑施工企业为其补缴15年的社会保险。

审理中,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虽然某劳务公司与宋某签订自雇者承揽协议,某劳务公司支付宋某劳务费用,但是某建筑施工企业对宋某进行了实质管理,应当认定为宋某与某建筑施工企业间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裁决﹣

一、确认宋某与某建筑施工企业自2005年5月至2020年5月存在劳动关系,

2020年5月转入用工平台后双方仍为劳动关系。

二、某建筑施工企业为宋某补缴2005年5月至2020年5月期间的社会保险。案件背景及启示﹣

(一)平台用工是否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建筑施工企业通常存在几个较难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包括平台用工模式、施工现场的农民工用工模式等。通常建筑施工企业为避免被认定为与农民工存在劳动关系会采取一些规避措施,比如不交社保,通过现金发放工资等。平台用工目前是一种新型的用工模式,很多建筑施工企业为节约用工成本,避免被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而采用用工平台模式进行规避,但最终是否会被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目前司法实践中尚存争议。

(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加强管理,切勿投机取巧,因小失大。当前,国家大力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劳动关系的认定上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通常有争议时,被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的概率更大,宋某劳动关系转用工平台的案例虽存在争议,但仍然被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某建筑施工企业需要为宋某补缴未缴纳的社保,赔偿经济补偿金。

法条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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