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法人解散后的清算】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条文注解.......●
法人清算,是指在法人解散时,清算义务人成立清算组,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的程序。法人除了因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而解散,不需要清算的外,因其他情形而解散的,都要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的任务是:清查法人财产,核实债权债务,编制资产负债表,依法或章程向有关部门移交财产,依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清偿债务等。法人清算必须由清算义务人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终结,应由清算组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完成注销登记和公告,法人即告消灭。
清算义务人,是指在法人解散后,负有清算责任的主体,也称清算人。清算义务人为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
关联法规........
《公司法》第183条,《保险法》第89、149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第13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18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16条
第七十条【法人解散后的清算】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