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串通投标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刑终35号北京房地产律师

法律顾问 | 2023-04-17 | 0

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串通投标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刑终35号

案情简介: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赵某志、张某分别作为被告单位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源公司)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在北京市顺义区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为单位利益、以单位名义,与投标人、招标人分别串通,使天源公司或蜀东公司中标牛栏山镇二三产业基地职工宿舍项目、北京市顺义区供销合作联合社下属单位消隐改造项目、顺义区医院肾病治疗中心升级改造项目和妇儿部回迁门诊楼项目,中标价共计人民币4.9亿余元。

裁判观点: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赵某志、张某分别作为上诉单位天源公司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伙同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天源公司和赵某志、张某的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依法均应予惩处。鉴于赵某志、张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对二人分别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关于天源公司所提无罪辩解及该公司辩护人所提无罪辩护意见,经查:时任天源公司董事长赵某志对外代表天源公司,对内负责公司决策,时任天源公司合约部经理张某负责具体执行涉案行为,二人为单位利益、以单位名义参与串通投标,中标工程的利润或收取的管理费均归单位所有,结合赵某志、张某的职务行为以及串通投标后的利益流向,应认定二人的行为均系单位意志的体现。天源公司通过赵某志、张某参与串通投标,涉及职工宿舍、消隐改造、医院基础设施建设等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多个项目,上述事实有赵某志、张某的供述和彭某、陈某、安某等人的证言予以佐证,足以认定。赵某志、张某无论是与招标人串通内定中标单位,还是与投标人串通共同围标,均足以影响中标结果,且已实现排除其他建筑企业参与公平竞争的目的,产生限制市场竞争,扰乱建筑市场招投标秩序,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甚至公共利益的危害后果。故天源公司的行为符合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天源公司及其辩护人所提无罪意见均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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