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鑫基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串通投标罪、合同诈骗案,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4刑终28号北京房地产律师

法律顾问 | 2023-04-17 | 0

吉林市鑫基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串通投标罪、合同诈骗案,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4刑终28号

案情简介:吉林市鑫基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基业公司)在吉林市卢瓦尔小镇 D -24等6栋楼、 G -01等9栋楼的工程招标过程中,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文的授意下,联系多家公司进行陪标。裁判观点:法院裁判认为,鑫基业公司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杨某文系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该公司及杨某文的刑事责任。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及国务院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失效)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本案的涉案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2014年住建部发布《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对招投标范围下发了新的规定。随后,吉林省住建厅依据该文件精神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招投标活动相关问题的通知》(已失效),就非国有投资项目招标范围进行了规定,将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商品住宅项目排除在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招标的范围之外,故该涉案项目也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据此,即使本案中存在辩护人所提的先施工后招标的事实,但也是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没有招标就施工,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种违法行为不能成为被告单位将串通投标合法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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