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晶、汪某雄串通投标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 01刑终383号北京房地产律师

法律顾问 | 2023-04-17 | 0

陈某晶、汪某雄串通投标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1刑终383号

案情简介:被告人陈某晶身为湖北省台执法便携设备采购项目的经办人,在项目公开招标前,将省纪委监委内部采购意向及底价(人民币1,760,000元)透露给陈某,还就项目采购的招标方案及产品技术参数与汪某雄、陈某交流。通过上述串通投标、围标行为,2018年3月武汉诚信卓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最低价人民币1,752,000元中标并完成该项目采购。

裁判观点:上诉人陈某晶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够确实充分,陈某晶主观没有与他人串通招投标的犯罪故意,对于他人围标的情况也不知情,其行为不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经查,陈某晶身为湖北省台执法便携设备采购项目的经办人,主观上明知陈某欲参与省纪委的招标项目,仍然在项目公开招标前,将省纪委监委内部采购意向及底价透露给陈某,还将汪某雄、陈某提供的海康威视公司产品的技术参数在该项目公示的招标方案中予以引用。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电子数据勘验报告、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还有陈某晶、汪某雄的供述予以印证,足以认定。在湖北省台执法便携设备采购项目投标过程中,陈某晶与他人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陈某晶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相悖,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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