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北京房地产法律顾问律师

法律顾问 | 2023-04-15 | 0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

民法典不设债法总则编,为更好地规范各类债权债务关系,合同编通则在合同法总则基础上作了相关调整,使合同编通则能够充分发挥债法总则的作用。本条规定是为了使合同编通则发挥债法总则作用所作的调整之一,属于指引性规定,对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适用合同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指引。对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首先,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应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民法典总则编第5章民事权利从债权发生原因的角度,对"债权"的概念作了界定。总则编第118条第2款规定,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原因有以下几类:

一是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为合同之债。债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请求合同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合同之债是民事主体为自己利益依自己意思自行设定的,合同之债属于意定之债。

二是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因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产生侵权之债,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侵权之债并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愿设定的,而是法律直接对侵权行为所作出的否定性评价,给被侵权人以救济,保护被侵权人的民事权益。侵权之债属于法定之债。

三是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虽为干预他人事务,但却是以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为目的、有利于社会的互助行为。法律为鼓励这一行为赋予管理人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行为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因无因管理产生的债称为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并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愿设定的,而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产生的,为法定之债。

四是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形。在社会生活中,任何民事主体不得没有法律根据,取得利益而致他人损害,因此,法律规定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的人返还不当利益。不当得利为债的发生原因,基于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既不同于合同之债,也不同干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不是当事人双方间的合意,并非当事人寻求的法律目的,也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是法律为纠正不当得利直接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当得利之债是法定之债。

五是法律的其他规定。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是债发生的主要原因,除此以外,法律的其他规定也会引起债的发生,使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如总则编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婚姻家庭编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些情况下,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和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依据法律的规定享有债权。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以及因法律的其他规定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对这些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首先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具体来说,对于侵权之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侵权之债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其他法律例如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用航空法等,对相关领域的侵权之债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因侵权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首先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和其他有关法律对侵权责任所作的规定。合同编第3分编准合同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一般性规则作了规定。因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首先适用合同编第3分编准合同的有关规定。因法律的其他规定,例如上面列举的因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给付抚养费或者赡养费的债权债务关系,首先适用这些法律的有关规定。

其次,对于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对相关内容作出特别规定的,直接适用合同编通则的有关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是"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而不是"参照适用"。这主要是基于合同编通则中,除了关于合同的订立与效力、合同的解除等的规则仅适用于合同外,关于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大量规则,甚至违约责任中的有关规则,都可以直接适用于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再由裁判者斟酌具体情况"参照适用"。具体而言,合同编第4章合同的履行中相当一部分规则可适用于非合同之债,例如第514条所规定的"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又如第517条至第521条关于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规定,均可适用于非合同之债,等等。第5章合同的保全是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规定,也适用于非合同之债的债权人。第6章中关于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的大部分规则也可适用于非合同之债。第7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中除合同的解除仅适用于合同外,债务清偿抵充规则、抵销规则等可适用于所有债的类型。第8章违约责任中也有相关规则可以适用于非合同之债,例如关于替代履行的规定,依照合同编第58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行的费用。该规定既可适用于合同之债,也可适用于侵权之债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最后,将合同编通则适用于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时,还应当考虑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性质,因此本条还规定"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作为意定之债,合同之债的产生与内容均由当事人双方自主自愿决定,贯彻了民法的自愿原则。而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法定之债的产生与内容,都由法律予以规定。合同编通则总体上是以合同之债为中心构建的规则,合同之债是合同编通则的基准规范。在判断合同编通则的某一法律规定是否适用于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时,要注意把握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在性质上的不同,结合该法律规定所规范的内容,根据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性质作具体判断。例如,根据法定之债的性质,关于合同订立、合同解除的有关规则就不能适用于法定之债。再如,合同编通则关于违约金的规定,也不适用于法定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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