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合同订立违约条款虚假意思表示违约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沈阳市苏家屯区政府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51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在案涉合同签订时,合同约定的违约事实即已发生。 案涉关于土地交付时间及其对应的迟延交付土地违约责任条款,属双方通谋的虚假意思表示,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于2011 年9月13日 ,该合同约定的案涉土地净地交付时间为2011年9月1日。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案涉土地在合同签订时并未全部达到交标准。因此, 在案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时,合同约定的违约事实即已发生。华锦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案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前对土地现状进行了多轮尽调,对案涉土地名为净地出让实为毛地出让的事实显属明知。根据合同法基本原理,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 应是就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事实,约定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相应责任的条款。苏家屯区政府、区自然资源局自缔约时即已构成违约,案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关于土地交付时间及其对应的迟延交付土地违约责任条款,属双方通谋的虚假意思表示,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关键词合同订立违约条款虚假意思表示违约事实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沈阳市苏家屯区政府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