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合同订立时违约事实已经发生的,违约条款无效

地产开发 | 2025-01-11 | 0

关键词

合同订立违约条款虚假意思表示违约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沈阳市苏家屯区政府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51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在案涉合同签订时,合同约定的违约事实即已发生。 案涉关于土地交付时间及其对应的迟延交付土地违约责任条款,属双方通谋的虚假意思表示,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于2011 年9月13日 ,该合同约定的案涉土地净地交付时间为2011年9月1日。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案涉土地在合同签订时并未全部达到交标准。因此, 在案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时,合同约定的违约事实即已发生。华锦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案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前对土地现状进行了多轮尽调,对案涉土地名为净地出让实为毛地出让的事实显属明知。根据合同法基本原理,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 应是就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事实,约定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相应责任的条款。苏家屯区政府、区自然资源局自缔约时即已构成违约,案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关于土地交付时间及其对应的迟延交付土地违约责任条款,属双方通谋的虚假意思表示,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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