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当事人已支付约定过高的违约金的,不能主张返还

施工合同 | 2025-01-11 | 0

关键词

违约金过高主张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西昌树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西昌市自然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3678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当事人如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在违约方主动支付了违约金,且在支付前未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下调,应视为其对已履行的违约金放弃了请求调整过高的权利。如其再请求对方返还已支付的违约金, 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重点为:原审判决树高公司应给付的违约金金额是否正确。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1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本案中,2017年7月 5.日,西昌资源局与树高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树高公司应分两期向西昌资源局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款共计4.54亿元,付款时间分别为2017年7月22日 和12月22日。双方还约定,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 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0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原审认定,树高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已构成违约,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计算,树高公司应向西昌资源局共计缴纳76311000元的违约金,树高公司已于2018年7月20日缴纳违约金33489000元、 于2018年8月3日缴纳违约金4666500元,共计已缴纳违约金38155500 元,剩余38155500元违约金未交。双方当事人对此事实均无异议。树高公司主张其在起诉前已给付的违约金也应按原审判决确定的标准下调。对此本院认为,树高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主动向西昌资源局支付了38155500元违约金,未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调整违约金,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部分违约金已履行完毕,合法有效。西昌资源局接受树高公司违约金的履行,有合同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此外,《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据此规定,当事人如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树高公司主动支付了合同约定的部分违约金,且在支付前未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下调,应视为对该已履行的部分放弃了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过高违约金的权利。现树高公司请求西昌资源局返还已支付的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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