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合同因违约解除后,违约金条款继续适用,但过分高于损失的部分可予以调整

施工合同 | 2025-01-11 | 0

关键词

合同解除违约金条款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 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二十条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2020年12月29日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8.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妥当解决违约金纠纷,违约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违约金过高问题进行释明。人民法院要正确确定举证责任,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年7月7日,法发[2009]40号)。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问:合同因违约解除后,违约金条款可否继续适用?

答:目前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能否继续适用主要包括两种观点:一是否定说,认为合同因解除溯及既往消灭,违约金条款失去效力,且债务人根本违约责任已吸收瑕疵履行违约责任,故当事人仅能主张损害赔偿,无权请求支付违约金;二是肯定说,认为支付违约金的行为,是当事人通过预先设定并独立于履约行为之外的给付行为,且《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我们认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违约贵任当然包括合同内定的违约金。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也有明确的司法政策与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其实质是认为违约金条款系当事人事先达成的、可独立于合同剩余条款之外的合意,该条款的效力不因合同权利义务终止而受到影响。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虽然本条是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 但其所体现出的违约金条款在效力上不因合同解除而受影响的法理,完全可以类推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合同。因此,总体而言,若合同因违约而解除,违约金条款可以继续使用,但违约金过分过高,因节约造成的损失对于超过部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调整

相关推荐相关推荐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合同因违约解除后,违约金条款继续适用,但过分高于损失的部分可予以调整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合同因违约解除后,违约金条款继续适用,但过分高于损失的部分可予以调整

关键词合同解除违约金条款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 ...

施工合同 2025-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