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合同无效迟延付款违约金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朱华云与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公主岭市金业职业培训学校、 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润鹏分公司及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王文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331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合同法》第九十八条1关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的规定,并不涵盖合同无效情形。所以,当事人一方关于双方签订的合同虽无效但其中清算条款有效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基于此,双方合同中关于迟延付款需要承担违约金责任的约定,也因该合同无效而无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审法院查明,2014年4月4日,王文全以新吉润公司润鹏分公司的名义与朱华云签订《工程施工补充协议》,将案涉工程转包给朱华云。因朱华云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案涉《工程施工补充协议》无效。《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关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的规定,并不涵盖合同无效情形。 朱华云关于该《工程施工补充协议》虽无效但其中清算条款有效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工程施工补充协议》关于迟延支付工程款需要承担的违约金责任的计算方式的约定,也因合同无效而无约束力。在案涉《工程施工补充协议》无效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酌定新吉润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工程款利息,并无不当。朱华云的此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关键词合同无效迟延付款违约金条款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朱华云与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公主岭市金业职业培训学校、 长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