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对合同词语含义理解有分歧的,可按照交易习惯或者行业惯例确定其含义

施工合同 | 2025-01-11 | 0

关键词 合同解释行业惯例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第四巡回法庭意见)

合同条款文义存在歧义,是契约不完全的表现。由于存在交易成本,契约不完全是实践中的常见现象。当事人经常遇到的一个交易成本问题,是即使在缔约时能够预见到影响契约的因素,但如果将所有的因素都写进合同,会导致缔约成本增高。交易习惯就属于这类事实。交易习惯构成当事人缔约的基础事实。当事人在缔约时,合同条款的拟定是以特定的交易习惯为基础的。为了减少缔约成本,当事人通常不会将全部交易习惯都写入合同。因此, 在当事人对合同文义存在争议时,应当首先依照文义进行解释,如果合同文义存在歧义,应当依据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依交易习惯解释等原则进行解释,以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存在不同的理解,应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条款、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从合同相关条款看,合同其他条款并未约定建设工程价款或者部分建设工程价款按30%计算;从交易习惯看,建筑行业为薄利行业,如果发包人只支付全部或者部分建设工程价款的30%给承包人,不仅承包人无法就相应的工程获利,而且往往会低于建筑成本,不符合建筑市场的交易习惯;从合同目的和诚实信用原则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约定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并交付建设工程,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依约支付建设工程价款,发包人支付的建设工程价款作为承包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对价,原则上应当能够覆盖承包人的建设成本,并且承包人在正常施工、经营的情况下能够获利,但如果按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取费率计算出建设工程价款后再打三折,将导致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利益严重失衡,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文义存在歧义的可依据交易习惯进行解释》,载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疑难案件裁判要点与观点》, 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06~107页。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元太置业(合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终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有不同理解。 此时,可以按照交易习惯或者行业惯例确定上述名词含义。原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对建筑施工市场规范经营的引导,文本中的通用条款是对工程施工合同相关词语的专业性定义及解释。示范文本成为建筑市场普遍采用的合同文本,其中通用条款中有关专业术语的定义已经得到行业的普遍认可,成为行业惯例。因此,不论示范文本中的通用条款是否为本案所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词语含义发生分歧理解情形下,均可按照通用条款中对专业词语的解释确定合同中“合同总价”的含义。通用条款将合同价款定义为“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该含义表明,合同约定的价款应当为工程结算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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